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6年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9号),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EIP)中有毒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进行标识和目录管理。该管理办法通常被称为“中国RoHS”,并于2007年3月1日生效。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中国RoHS,故也常被称为“中国RoHS2”。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中国RoHS废止。
与中国RoHS相比,《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的产品范围和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改进了适用于产品有害物质的管理方式。但是,《管理办法》仍未对6种有害物质设定浓度限值,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识方式。这些要求由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具体如下:
SJ/T 11364-2014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9783-2013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
上述标准是为实施《管理办法》而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此外,《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为了帮助相关方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并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工信部于5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答”)。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根据“常见问答”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意味着《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气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其次,“电器电子产品”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根据定义,除电器电子产品外,其配套的零部件等均属于《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
根据“常见问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 通信设备;
2) 广播电视设备;
3) 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 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 电子仪器仪表;
6) 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 电动工具;
8)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 照明产品;
10) 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而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国家/地区有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中国RoHS的区别:
《管理办法》将适用的产品范围从中国RoHS定义的“电子信息产品(EIP)”扩大到与欧盟RoHS定义的“电子电气产品(EEE)”更为接近的“电器电子产品(EEP)”。同时,《管理办法》不再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将所有符合定义的产品及配套产品纳入管理范围。
要求
《管理办法》的要求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块要求:
标识要求,即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需要标识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
限量要求,即对于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除符合第一点外,还需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
这两条内容,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商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的以下内容进行标识: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产品可否回收,以及环保使用期限。其中,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电器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电器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子电器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应由生产者或进口者参照SJ/Z11388自行确定[单位为(a)],一般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根据“常见问答”,这个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的是行业标准——SJ/T11364-2014 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标志
根据SJ/T 11364-2014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该标志通常有两种样式:
第一种如图1所示,一般为绿色,其表示该电器电子产品不含有害物质,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第二种如图2所示,一般为橙色,整个图形所表示出的含义是:该电器电子产品含有某些有害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放心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图形中间的数字表明了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该标志均说明了三个内容:电子电器产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电器产品可否回收利用。
除上述标志外,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即使用橙色标志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表1所示格式在产品说明中对有害物质所在部件标识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表格 1 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标识格式
部件名称 | 有害物质 | |||||
铅(Pb) | 汞(Hg) | 镉(Cd) | 六价铬(Cr6+) | 多溴联苯(PBB) | 多溴二苯醚(PBDE) | |
... | ... | ... | ... | ... | ... | ... |
本表格依据SJ/T 11364的规定编制。 |
备注:国家标准GB/T26572中规定的限量要求详见下文的限量要求.
综合上述内容,若要符合《管理办法》的标识要求,就需要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存在情况进行了解,若产品中不含有害物质,则标识绿色标志,若产品含有害物质,则需要标识橙色标志并附上表1的说明。
限量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达标管理目录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截止到目前(2018.4.2),工信部仅发布了第一批《达标管理目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该目录共包括12大类产品,即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讯手持机、电话单机。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国家标准——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该标准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浓度限量和欧盟RoHS一样:即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 铅及其化合物;
2) 汞及其化合物;
3) 镉及其化合物;
4) 六价铬化合物;
5) 多溴联苯(PBB);
6) 多溴二苯醚(PBDE);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根据“常见问答”的解释,“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随着技术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对本条款中的有害物质列表进行调整。此外《管理办法》现阶段暂未管控欧盟RoHS2 中的4项邻苯二甲酸酯。
合格评定程序将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并将以适当形式发布。
现阶段,限量要求仅适用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未被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和部件若含量超标,只要加贴了规定的标签,仍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同时,达标目录还明确了,对于目录中的产品,当作为目录外产品的部件使用时,不属于目录的使用范围,但当这些产品未明确最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本目录的使用范围。对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相关的豁免清单也一同发布,即《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该例外清单与欧盟RoHS附件III中的豁免清单(欧盟RoHS豁免清单)内容类似,现共计39条豁免,涉及铅、镉、汞、六价铬四类物质。
合格评定制度
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同时发布中国RoHS2.0合格评定制度的配套文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
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其供方需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
国推自愿性认证
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认证活动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实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进行监督审查,合格即可续期。
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选择相应的认证模式,各认证模式的要素如下:
认证模式 | 样品检测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 适用产品 | ||
送样 | 抽样 | 符合性 声明 |
||||
模式一 | √(型式试验) | √ | √ |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 | ||
模式二 | √ | √ | √ |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 | ||
模式三 | √(优化检测) | √ | √ | 整机类和组件类(复杂产品) | ||
模式四 | √ | √ | √ | √ | 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
国推自愿性认证所述样品检测,其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GB/T26572标准执行,检测方法按照GB/T26125标准执行。检测项目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国推自愿性认证所涉及的供方符合性声明,应符合GB/T27050.1《合格评定供方的符合性声明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具体如下:
除此之外,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且采用国推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应使用下图作为合格评定标识。而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由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自主选择使用相关标志。
企业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
自我声明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供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电器电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支撑文件编号、技术支撑文件类型;
3.对声明内容及相关声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承诺;
4.附加信息,包括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等。
自我声明的技术支撑文件可以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2019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明确采用自我声明的产品应使用下图作为合格评定标识。
罚则
由于各相关部委针对不同情况有各自的处罚条款,为确保协调一致,《管理办法》第三章未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个人等,将移交并/或由商务、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
产品 | 按摩浴缸 |
图片 | |
原产地 | 日本 |
不合格原因 | 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产品随附文件中也未有相关信息,违反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十四条相关规定。检验人员遂要求企业需按照《管理办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技术整改,后经企业与其供应商核实,该产品并未做过“有害物质”相关检测,无法实施技术整改。 |
处置措施 | 销毁 |
应对方法
企业应先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同时,明确产品是否在《达标管理目录》内。
对于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SJ/T11364-2014 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a) 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b) 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c) 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
对已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企业不但需要承担有害物质信息公开标注的义务,还要保证有害物质的限量不超过相关标准的限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