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辛基时间2025年4月2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其应欧盟委员会要求准备的关于六价铬物质的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要求的提案。鉴于六价铬物质在电镀、表面处理、涂料或密封剂中的功能性添加剂等方面的广泛使用,汽车供应链上下游一片人心惶惶,那么该限制提案真的会影响国内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使用六价铬物质,以及将六价铬物质处理过的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上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
法规背景
早在2013年及2014年,一些六价铬的氧化物及六价铬氧酸及其盐就被纳入欧盟REACH法规附件XIV的授权物质清单,日落之日为2017年9月21日或2019年1月22日。然而,欧盟委员会收到的授权申请数量远超预期,现行基于授权的监管方式已无法有效控制这些六价铬物质对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因此,2023年9月欧盟委员会要求ECHA根据附件XV的要求编制一份限制提案档案,旨在通过限制而非授权来更高效地管理六价铬物质的风险。
拟限制物质范围
本次限制提案受影响的物质包括已纳入附件XIV管控的铬酸、重铬酸及其盐类等,以及可能作为“遗憾替代品”的铬酸钡。
提议的限制条件
关于六价铬物质的限制提案评估了三种不同的限制选项(RO1、RO2、RO3),然而RO3虽然能最大程度降低健康风险,但合规成本极高,预计将导致大量企业停产或退出欧盟市场,仅RO1和RO2似乎与已确定的风险成比例,RO1更符合标准成本效益逻辑,而RO2则在健康和环境效益方面表现更好。
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分析
根据ECHA的提案内容,本次限制的对象是六价铬物质本身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中国汽车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主要涉及整车、零部件及售后油液,此次六价铬限制将重点影响以下两类产品:
- 整车或零部件中非实现主要功能而存在的油液类产品(如以独立容器形式存在的混合物,包括手持式灭火器、轮胎修理包等);
- 单独出口的油液产品(如空压机油、减振器油等)。
而其他具有特定形状和功能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如轮胎、传动轴等),由于属于"物品"而非"混合物"范畴,原则上不受本限制提案的直接影响。
但是近些年来,国内企业为了全球化布局,或者为了减轻欧盟碳关税的影响,选择在欧盟本地部署工厂的不在少数,一些电镀、表面处理工序选择在欧盟境内完成的话,就面临着必须淘汰或改造部分生产工艺、升级设备、调整供应链、研发替代材料、重新进行工艺验证的处境。
结论
对于国内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而言,对该条限制提案的应对应主要着眼于汽车油液。已进行或计划进行欧盟本土化布局的企业,工艺、设备、材料的替代升级似乎已是势在必行。
国内生产的汽车零部件看似会在这场法规风暴中独善其身,但不要忘了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7条对于皮革产品六价铬3mg/kg的限量,以及第72条对于纺织品中六价铬 1mg/kg的萃取量要求。除此之外,对于从欧盟进口,在国内组装的零部件,还需确认产品中的六价铬物质是否已获得了授权。
再者,欧盟ELV指令对均质材料中六价铬0.1%的限量要求一如既往,并且随着欧盟ELV指令的豁免逐渐到期,汽车零部件中的六价铬要求也在逐渐收紧。截止目前,只有部分吸收式制冷机碳钢冷却系统的防腐剂中的六价铬还有少量豁免,新生产车辆已不允许防腐涂层中的六价铬含量超过0.1%。作为欧洲绿色协议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重要部分,已在路上的欧盟ELV法,还将把该限制要求扩大到包括商用车在内的所有M类、N类、O类车辆以及部分L类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