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向WTO递交了关于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的法规草案——G/TBT/N/EU/564(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拟对附件XVII中第51项限制物质的限制内容进行修正。
现行REACH法规中第51项限制物质为三种邻苯二甲酸酯,即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DEHP) 、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BP),其主要在玩具及儿童保育类产品中的塑化材料中被限制使用。
修订草案拟在此基础上新增第4种邻苯类限制物质——邻苯二甲二异丁酯(DIBP)(CAS号:84-69-5)。同时,将管控范围扩大到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修订草案对于仅用于维修这些机动车辆的物品,给予了豁免。
欧盟计划于2018年下半年对修订草案进行批准,并于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生效。
修订草案的内容
REACH法规附件17第51项拟更新为如下内容:
限制物质:
限制条件:
1. 当其在塑化材料中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质量浓度大于0.1%时,该塑化材料不可用作玩具或儿童保育产品。
2. 从【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 ,物品中的任何塑化材料中含本条所列的一个或多个邻苯二甲酸酯质量浓度大于0.1%,不得投放市场。
与汽车相关的豁免:
3.第2段不适用于:
(b) 于【法规生效后60个月】前,投放市场的属于指令2007/46/EC管控范围内的飞机或机动车辆,以及,无论何时投放市场的,仅用于维修或修理这些车辆或飞机的物品;
"塑化材料"指以下均质材料:
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除聚烯烃以外的任何其他塑料,
橡胶,除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外,
聚氨酯和其他任何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
粘合剂,密封剂,油漆和油墨。
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
根据欧盟2007/46/EC指令的要求,机动车辆可被分为以下三大类:
M类:设计并制造用于运输乘客的至少具有四个轮子的机动车辆;
N类:设计并制造用于运输货物的至少具有四个轮子的机动车辆;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用作增塑剂,即在塑胶中起增强弹性的作用。邻苯二甲酸酯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涵盖了如电子电气,儿童产品,建筑材料,个人护理产品等
而其在汽车领域的使用,常见于线束(线束外皮),PVC人造革类座椅,填充用的塑料泡沫,油漆涂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