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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甲醛及其释放物质的限制

# REACH附件17
发布时间:2023-07-25
访问次数:5892
阅读本文需 7 分钟

「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甲醛及其释放物质的限制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修订法规(EU) 2023/1464,在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条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并规定了相关的检测方法。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法规内容

根据(EU) 2023/1464,REACH法规附件XVII增加一项限制,相关物质及限制条件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77. 甲醛

CAS No:50-00-0

EC No:200-001-8和甲醛释放物质

1. 在2026年8月6日之后,根据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测得释放的甲醛超过如下浓度的物品将不得投放市场:
  •   (a) 木制品和家具中:0.062 mg/m3;
  •   (b) 除木制品和家具以外的其他物品中:0.080 mg/m3。

   第1小段不适用于:

  •   (a) 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   (b) 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   (c) 专门用于建筑外壳和防潮层外部且不向室内空气释放甲醛的建筑物品;
  •   (d)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导致公众接触;
  •   (e) 本附件第72项范围内的物品;
  •   (f) 属于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2年05月22日颁布的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剂的物品;
  •   (g) 法规 (EU) 2017/745 范围内的设备;
  •   (h) 法规 (EU) 2016/425 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   (i) 法规 (EC) 1935/2004 范围内旨在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   (j) 二手物品。

2.在2027年8月6日之后,根据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测得车内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的道路车辆将不得投放市场。

   第1小段不适用于:

  •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导致公众接触;
  •   (b) 二手车。

新增附录14内容

在REACH法规中新增附录14该附录旨在新增的甲醛限制条款规定适用的检测方法。

附录 14

1. 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释放至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1.1参考条件

应在下列累积参考条件下,于试验箱空气中测量:

  •   (a) 试验箱内温度应为(23±0.5)℃;
  •   (b) 试验箱内相对湿度应为(45±3)%;
  •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m2/m3。这个负载系数对应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这种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以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   (d) 试验箱内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   (f) 应采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   (g)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箱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稳态浓度;
  •   (h) 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应超过28天;
  •   (i) 试验箱内测量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值。

如果使用上述规定的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无法使用或不适用于测量特定物品释放的甲醛,则可以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要存在科学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根据ISO 12219-1或ISO 12219-10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的限量值。

南京瑞旭提醒

相关企业务必持续关注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清单的修订状态,积极开发新材料或使用替代材料,及时调整生产策略,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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