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客户要求提供符合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要求的产品。但是很多企业往往不清楚自己的产品为什么需要符合玩具指令的要求,有的甚至并不认为自己的产品是玩具。针对这一现状,南京瑞旭的专家将为您从法规的角度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来说明什么样的产品属于玩具。
根据新旧玩具安全指令对玩具的不同定义进行判断
指令名称 | 法规原文 | 中文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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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玩具指令2009/48/EC | Products designed or intended, whether or not exclusively, for use in play by children under 14 years of age | 为14 岁以下儿童而设计、供其玩耍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为其设计或供其玩耍。 |
旧玩具指令88/378/EEC | product or material designed or clearly intended for use in play by children of less than 14 years of age | 设计或明确打算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的产品或材料 |
根据旧指令的相关指南文件(链接:Guidance document No.4)玩具仅仅是指制造商在制造时,明确说明是仅供儿童玩耍用的产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一些生活产品会以吸引儿童的样子存在。比如,含有泰迪熊挂件的钥匙圈,其本身的功能是供成人收纳钥匙用,而泰迪熊仅起到装饰作用。但是,儿童很有可能对其中的泰迪熊感兴趣,而将其当做玩具来玩耍。
因此,旧指令对于玩具的定义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新指令对玩具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新指令的指南文件(链接:An explanatory guidance document) 产品只要能被14岁以下的儿童玩耍,无论其是否有其它的功能,或者是否专为儿童设计,都能被称为玩具因此,前文所例举的钥匙圈,在新指令的定义下即成为玩具。
根据产品可合理预测的用途进行判断
还有一个难点是“玩耍用途”(use in play)的理解,事实上,任何产品对儿童来说都具有玩耍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产品都可定义为玩具。要符合新指令所称的玩具,玩耍价值必须是制造商有意加入的,即需要考虑制造商声称的设计用途。但新指令对旧指令中所使用的“明确打算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的产品或材料”进行了修改和替换,删除了“明确”一词。也就是说,可合理预测的用途比制造商所声称的设计用途更重要。如果制造商未将产品归类为玩具,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一声明。
几类特殊产品的判断案例
1) 包装&玩具
包装是一类在玩具销售时随附的产品,它没有玩耍价值,仅起到保护玩具以及方便销售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包装不属于玩具,故也不属于玩具指令的管控范围。然而,有一些包装,其存在附加的玩耍价值,或其成为供14岁以下的儿童玩耍的玩具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包装即成为玩具。
- 图版游戏的直接包装,即装卡片的盒子,有的甚至还在盒内附有说明文字,因其属于供儿童玩耍的图版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该直接包装也属于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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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类特殊的玩具——玩具包。这些袋子被设计供儿童在玩耍时使用,因此,这类袋子也属于玩具。例如,下图所示的两个产品:
图1 图2
2) 电子设备&玩具
电子设备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能被认为是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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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使用对象为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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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身具有玩耍价值
在上面的两个判断条件中,其本身具有玩耍价值并不是指一些个人电脑及游戏机可以玩耍基于软件的或是网页的游戏,而是指该电脑或游戏机本身例如断网断电的情况下,存在玩耍的价值,可供儿童玩耍。
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
产品 | 其设计的使用对象是否为儿童? | 其本身是否具有玩耍的价值?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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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操纵杆 |
是 | 否 | 不属于玩具 |
是 | 是-其外观为小汽车,可供儿童玩耍 | 属于玩具 | |
鼠标 |
是 | 否-其外观看起来是吸引儿童的,但其没有任何玩耍的价值 | 不属于玩具 |
是 | 是 | 属于玩具 | |
否 | 否 | 不属于玩具 |
南京瑞旭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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