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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氟己烷磺酸欧盟REACH限制条款开展公众咨询

# REACH法规
发布时间:2020-04-24
访问次数:4132
阅读本文需 8 分钟

十一氟己烷磺酸欧盟REACH限制条款开展公众咨询

3月25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就十一氟己烷磺酸(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开展公众咨询,公众评议截止至9月25日。

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常被用于生产氟化聚合物。氟化聚合物一般作为整理剂或驱避剂,用于处理纸张、纺织品、皮革、建筑材料或其他坚硬表面,以获得防水、防油或防污等性能。含氟聚合物在汽车、航空工业使用的机械零件的制造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PFHxA前体还是灭火泡沫的主要成分。

PFHxA物质如6:2FTS常用作表面活性剂以降低镀液的表面张力,在硬铬镀层以及装饰性镀铬过程中使用。这些镀铬硬金属零件通常用于汽车工业、飞机制造、造船和工程等领域,如液压缸和杆、车轮轴承和联轴器。

半导体工业中也使用了少量PFHxA作为光刻工艺、蚀刻工艺以及清洁液中的加工剂。

本次提议的十一氟己烷磺酸(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限制条款如下:

物质

限制条款

1. 十一氟己酸(PFHxA), 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a)具有直链或支链全氟戊基,分子式为C5F11-,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的PFHxA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b) 任何具有一个直链或支链全氟己基,分子式为C6F13-的PFHxA相关物质(包括其盐和聚合物)

2. 以下物质不属于管控范围:

(a) C6F13-X, 当 X= F;

(b) C6F13-C(=O)OH, C6F13-C(=O)O-X′ 或C6F13-CF2-X′ (当 X′ = 任何基团,包括盐);

1. 该类物质本身不得生产、使用或投放市场;

2. 以下产品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a) 作为另一物质的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当PFHxA及其盐类的浓度总量等于或大于25ppb,或PFHxA相关物质的浓度总量等于或大于1000ppb。

3. 第1段和第2段在该限制条款生效18个月后开始实施。

4. 第2(c)款不适用于段3所述日期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5. 对于以下情况,第1段和第2段所述限制从限制条款生效5年后开始适用:

(a) 硬铬镀层;

(b) 涂在胶片上的照相涂料;

(c) 在本限制条款生效18个月之前投放市场,并用于或将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的浓缩灭火泡沫混合物;

(d) 第5(c)款不适用于使用灭火泡沫进行训练;

(e) 除非包含所有释放,否则第5(c)款不适用于消防测试;

6. 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国防用浓缩消防泡沫混合物,除非可以成功过渡到军事上可使用的无氟泡沫:

(a) 用于海上单位、空中交通设施和燃料的储存;

(b) 出于训练目的,保证在封闭区域内排放,且废水被安全收集和处置;

7. 对于以下情况,第1段和第2段所述限制从限制条款生效7年后开始适用:

(a) 半导体工业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b) 乳胶印刷油墨

8. 第1段和第2段所述限制从限制条款生效12年后开始适用于表面积超过500 m2的储罐中B类火灾的浓缩灭火泡沫混合物。

9. 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将要用于或被用作运输的分离中间体的物质,但须符合本法规第18条第4款第(a)至(f)项的条件;

(b) 用于保护用户免受法规(EU)2016/425附件I风险类别III (a), (c), (d), (e),(f)所述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

(c) 无纺布医用纺织品;

(d) 用于对第9(b)款所述物品重新进行浸渍的浸渍剂。

10. 该限制条款生效12个月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将第9(b),9(c)或9(d)款中所述物品首次投放市场时,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供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a) 上一年度使用的物质;

(b) 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的物质在上一年度的使用量。

(d) 用于对第9(b)款所述物品重新进行浸渍的浸渍剂。

会员国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数据转发给委员会。

11. 对于汽车和航空航天工业中使用的含氟弹性体,第2段中规定的PFHxA及其盐类的总含量限值应为150 ppm。该豁免不适用于第2(c)段所述物品。

12. 该限制条款生效6年后,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包括对第6款所述要求的替代品的可用性,对第6款进行审查,以提出修正案。从限制条款生效12个月起,受益于第6款所述豁免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有关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供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a) 为替代含有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的物质的灭火泡沫所作出的努力;

(b)含有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的物质的灭火泡沫在上一年度的使用量,具体说明:

(i)关于培训和运作的信息;

(ii)有关排放物是否被安全地控制、收集、处置或排放到环境中的信息。会员国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数据转发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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