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5月8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的修订案——(EU)
2023/923,修订第63项铅的限制要求,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该修订案将于官方公报公布后第20日生效。
新增内容
根据该修订案,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3项新增如下条款: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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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CAS No: 7439-92-1 EC No: 231-100-4 及其化合物 | 若PVC材料中铅的含量大于等于0.1%,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制造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物品。 第15条从2024年11月29日起适用。 作为豁免,第15条不适用于含有再生软质PVC的PVC制品,直到2025年5月28日。 作为豁免,若铅含量 (以铅计)在再生硬质PVC中小于1.5%(以重量计),第15条不适用于以下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直到2033年5月28日: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再生PVC被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被一层PVC或其他铅含量(以铅计)小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所覆盖;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触,但不包括维护期间,例如电缆管道); 用于室内建筑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由PVC或其他铅含量(以铅计)小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制成的; 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前提是再生PVC被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被一层PVC或其他铅含量(以铅计)小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所覆盖; 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配件。 从2026年5月28日起,从(a)至(d)点提及的各类物品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被用于生产这些类别中任一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若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PVC材料的0.1%(以重量计),则该PVC物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示:“Contains ≥ 0.1 % lead”(“含≥ 0.1 %的铅”)。若由于物品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标注的,则应在其包装上进行标示。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供应商,应按要求向成员国执法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这些产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由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含量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含量的等效证明证书。 在2028年5月28日之前,欧盟委员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对本段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相应修改。 作为豁免,第15条不适用于: 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直到2033年5月28日; 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Directive 2011/65/EU 欧盟RoHS 2.0; 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Directive 2009/48/EC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
南京瑞旭提醒
PVC在管件管材、建筑材料、工业制品、电线电缆、包装膜、密封材料等方面均有广泛应用,某些铅化合物常常用作PVC产品的稳定剂,如铅盐稳定剂。含有铅盐稳定剂的PVC材料与乙醇、乙醚等其他溶剂接触会导致铅析出,而铅作为一种有毒重金属,对人体各器官危害极大。
本限制法案正式实施将会影响大量
PVC生产商,PVC制品的普遍使用使该条款的限制范围极为广泛,企业应持续关注REACH法规的修订动态,及时明确自己的产品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发新材料或使用替代物质,规避相关风险。
本修订案放大了使用再生材料在合规方面的优势,与当前循环经济的大环境相呼应,为企业积极使用再生材料给出了明确的鼓励信号和政策导向。使用再生材料也是实现3R的重要手段,在降碳减排方面也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企业在制定合规方案时不妨考虑下使用再生材料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