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WFD)规定:自2021年1月5日开始,物品供应商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第(1)款,提供物品中SVHC的存在信息到SCIP数据库。
但对于SCIP通报的时间节点,究竟应该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完成,还是说允许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一段时间内完成即可?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
近日南京瑞旭法规专家就该问题与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进行了确认,并收到了肯定答复,SCIP通报应在投放市场之前完成。鉴于进口即视为投放市场,也就是说,2021年1月5日起国内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在入境之前就必须完成SCIP通报。
以下为ECHA的回复:
“The SCIP notification must be done when the product is placed on the EU market, i.e. there is
no ‘time period within the notification shall be completed after placing on the market’.”
南京瑞旭在此提醒广大输欧企业,在制定出口计划时,务必合理安排SCIP通报事宜,以免违规。
南京瑞旭SCIP通报服务项目
- ECHA账号代理注册服务
- SCIP通报卷宗编制与提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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