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16年10月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两项REACH法规修订草案,该草案拟修订REACH附件XVII,新增第68项——对PFOS的限制,及第69项——对甲醇的限制。该草案将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正式生效。
REACH拟新增如下物质: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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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全氟辛酸 (PFOA)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及其盐类
任何含有直链或支链的全氟庚烷基团,即分子式为C7F15-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其结构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任何含有直链或支链的全氟辛烷基团(分子为C8F17-)作为其结构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属于本范围: l C8F17-X,X=F,Cl,Br。 |
1. 从【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年】起,不得作为本物质的制造及投放市场。 2. 从【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年】起,不得用于以下产品的生产及投放市场: (a) 作为另一物质的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及其任一部分 当PFOA(包括其盐类)的浓度大于等于25ppb,或PFOA相关物质的浓度大于等于1000ppb。 3. 第1条及第2条适用于: (a) 从【日期-本法规生效后5年】起: (i) 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设备; (ii) 乳胶印刷油墨。 (b) 从【日期-本法规生效后6年】起: (i) 用于保护工人的纺织品,其必须符合耐用防水(DWR)性能; (ii) 用于医疗纺织品的膜以及水处理、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中过滤用的膜; (iii) 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 从【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5年】起,适用于除指令93/42/EEC范围内的可植入医疗设备以外的医疗设备。 4. 第1条及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法规850/2004附件I的A部分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 该物质的制造,该物质作为因生产含碳链小于等于6的氟化物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副产物; (c) 将被用于或正被用作运输分离中间体的物质,假如其符合本法规第18(4)条中第(a)到(f)点; (d) 物质、另一物质的组分或混合物,将被用于或正被用于: (i) 属于指令93/42/ EEC范围的可植入医疗装置的生产过程; (ii) 应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版的感光涂层; (iii) 半导体光刻工艺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工艺; (e)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年】之前已投放市场的浓缩的灭火泡沫混合物以及将被用于或已被用作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的浓缩的灭火泡沫混合物 5. 第2条(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灭火泡沫混合物: (a)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年】之前投放市场的;或 (b) 按照第4条(e)生产的, 假如他们被用于训练目的,对环境的排放最小化且收集的废物被安全处置。 6. 第2条(c)不适用于: (a)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3年】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 按照第4条(d)第(i)点生产的可植入医疗设备; (c) 涂覆有第4条(d)第(ii)点提及的感光涂层的物品; (d) 第4条(d)第(iii)点提及的化合物半导体。 |
69. 甲醇 CAS No 67-56-1 EC No 200-659-6 |
从本法规生效后12个月起,不得将以下产品投放市场供应给一般公众: 含甲醇以质量计,浓度大于等于0.6%的 (a) 挡风玻璃清洗液或解冻液, (b) 变性酒精。 |
背景阅读:
PFOA
2013年6月14日,成员国委员会根据REACH法规将PFOA定义为PBT类物质;
2013年6月20日,PFOA被纳入SVHC清单;
2014年10月17日,德国和挪威提议限制PFOA,其盐类及PFOA相关物质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并提出了限量:2ppb;
2015年9月8日,RAC(风险评估委员会)采纳了限制提议,并提出了两条不同的浓度限量:PFOA及其盐类不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不超过1000ppb;
2015年12月4日,SEAC(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采纳了该限制,并提出了三年的缓冲期;
2016年1月12日,ECHA将RAC和SEAC的提议递交委员会。
基于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欧盟范围内对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进行管控。
甲醇:
2015年1月16日,波兰提出暴露于挡风玻璃清洗液及变性酒精中的甲醇对人类健康有风险,并提议限制此类产品的投放市场;
2015年12月4日,RAC(风险评估委员会)采纳了此限制提议,并提出了0.6%的浓度限量;
2016年3月11日,SEAC(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采纳了该限制;
2016年4月28日,ECHA将RAC和SEAC的提议递交委员会;
基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挡风玻璃清洗液、挡风玻璃解冻液以及变性就行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加以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