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向WTO递交了关于新增REACH附件XVII限制物质的法规草案。该草案拟在附件XVII中新增第70项,关于在水洗式化妆品中限制八甲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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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八甲环四硅氧烷(D4) CAS号 556-67-2 EC号 209-136-7 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 CAS号 541-02-6 EC号 208-764-6 |
1.在【本法规生效后二十四个月之后】,“水洗式化妆品”中该两种限制物质的任一物质的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2.本条的“水洗式化妆品”是指符合法规(EC)1223/2009第2(1)条定义的化妆品,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化妆品在施用后能被水冲洗掉。 |
背景阅读:
- 2015年4月17日,英国根据REACH法规要求向ECHA递交了附件XV卷宗,提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水洗的化妆品中限制八甲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该卷宗标准表明,在欧盟范围内采取行动来解决因使用D4和D5而将其排放到废水中时对环境造成的风险,是有必要的。
- 2015年4月22日,成员国委员会参考REACH法规第76(1)条,得出结论,D4和D5军符合REACH法规附件XIII中判定vPvB物质的标准。
- 2016年3月10日,RAC(风险评估委员会)通过其观点,并得出结论:D4符合REACH下PBT和vPvB物质的评判标准,而D5符合vPvB物质的评判标准。RAC同时证实了,因为D4和D5的危险属性,当含该物质的化妆品和水使用或用水处理时,对于环境的特殊关注得到提升。其还指出,提议的限制是减少水洗产品排放的有针对性和适当的联合国措施。
- 2016年6月9日,SEAC(社会经济评估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认为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及其社会经济成本,该提议的限制是在欧盟范围内最有效的减少D4和D5对废水排放的措施。
- SEAC同时提议为该限制设置一段24个月的缓冲期,以便利益相关者采取必要的合规措施。
- 2016年8月10日,ECHA将RAC和SEAC的意见提交给委员会。
- 因为D4的PBT和vPvB危险属性以及D5的vPvB危险属性,在使用某些含D4和D5的化妆品后用水冲洗,会提升对环境的风险。委员会认为这些风险应在欧盟范围内得到解决。该限制设定的0.1%的浓度限量有效地确保了所有D4和D5的有意使用将停止,因为这些物质必须以高得多的浓度存在于水洗式化妆品中以实现其预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