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于2018年6月27日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第19批10项SVHC。至此,REACH法规中的SVHC正式从共18批181项增加至共19批191项。
此批10项SVHC中包括了在4月份发布法规正式确定为SVHC,但在当时未正式纳入SVHC清单的两项物质——偏苯三酸酐(TMA)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新增的10项SVHC如下:
企业责任
通报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物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欧盟境内,非欧盟境内的制造商需委托唯一代表通报)应向ECHA进行通报:
生产或者进口的物品中含有某一SVHC的质量分数≥0.1%;
且该物质的年生产或进口量≥1吨。
信息传递
物品中含有SVHC且该物质的质量分数≥0.1%时,该物品的供应商需要向物品接收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在这个情况中,接收人是指工厂或专向使用者以及经销商,而不是指消费者。当消费者有这方面要求时,产品的供应商应在45天内,免费提供相关信息。
对汽车企业的影响
本次发布的10项SVHC中,出口欧盟的汽车企业需重点关注金属铅(CAS: 7439-92-1)。
金属铅被广泛用于合金、铅蓄电池、焊接工艺、金属表面处理等中,在汽车中大量存在。此前,虽然欧盟ELV指令对铅也有管控,但对于像合金、电池等中用到的铅都有相应的豁免,产品如果符合豁免的条件也算符合欧盟ELV法规。而本次铅被正式纳入SVHC,意味着欧盟对铅管控的进一步加严。
汽车企业应全面了解自身产品中铅的存在情况以及用量,当符合通报或信息传递的条件时,及时准备文件通报或向供应链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