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整车排放性能等测试能力,方能通过准入许可审查。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18年7月4日。
信息来源:
http://zmhd.miit.gov.cn:8080/opinion/noticedetail.do?method=notice_detail_show¬iceid=1951
背景资料
2018年4月18日,工信部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管理文件、企业准入类型、产品准入类型、准入许可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详见「中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拟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
本次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对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别实施准入许可管理。
主要内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新建企业,以及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涉及企业政策符合性、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内容。针对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的企业分别制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
测试能力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开发的产品应验证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样车的参数、性能和配置应满足产品一致性要求。与之相应,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整车测试能力。
2.1.6企业应具有完整的整车排放性能测试(含整车燃油蒸发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座椅系统强度测试、安全带固定点测试、内饰材料燃烧特性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悬架动态性能测试(K&C)、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气密性及车内噪声性能测试、整车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质(VOC)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等台架试验能力,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能力。
其中上述能力中3项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检测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当准入许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数量不超过2个时,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2.1.6作为否决性条款,意味着汽车生产企业如不具备相应的测试能力,将无法通过准入许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