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LV指令
欧盟ELV指令即欧盟报废车辆(End-of-Life Vehicle)指令,法规编号Directive2000/53/EC。该指令规定了预防和限制报废车辆废弃物的措施,并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重复利用,循环利用。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车辆(Vehicles)及报废车辆,包括他们的零配件及材料。
车辆(Vehicles)的定义:根据70/156/EEC指令附件IIA定义为MI或N1的车辆,以及92/61/EEC指令中定义的三轮机动车辆,但不包括三轮摩托车。
-
M1类:用于运载乘客的车辆,除了驾驶座外,座位不超过8个。
-
N1类:用于运载货物的车辆,最大重量不超过3.5吨。
-
三轮机动车辆:装有内燃式发动机汽缸容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最高涉及时速不超过45公里/小时。
有害物质要求
第4条第2(a)款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汽车中不得含有铅、汞、六价铬和镉,除非其符合附件II中所列条件。附件II给出了相关物质的限量:铅≤0.1%,汞≤0.1%,六价铬≤0.1%,镉≤0.01%
附件II还给出了详细的豁免清单。
再使用和再生率要求
-
2006.1.1前 对于所有的报废车辆,每辆车每年的再使用及再生率(reuse and recovery)不得低于85%,再使用及再利用率(reuse and recycling)不得低于80%。
-
2015.1.1前 对于所有的报废车辆,每辆车每年的再使用及再生率(reuse and recovery)不得低于95%,再使用及再利用率(reuse and recycling)不得低于85%。
-
1980年1月1日前生产的车辆,再使用及再生率(reuse and recovery)不得低于75%,再使用及再利用率(reuse and recycling)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