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并生效,于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欧盟电池指令规定了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市场的规则,尤其是对电池和蓄电池中有害物质的禁限制要求,以及废弃电池和蓄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的要求。
欧盟电池指令管控范围
欧盟电池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种类、材料组成或用途。在实际实施时,欧盟电池指令将电池分为三类: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工业电池或蓄电池、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是指密封的、可以手持的、既不是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的任意电池、纽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
工业电池或蓄电池是指专为工业或专业用途设计的,或用于电动汽车的任意电池或蓄电池。
汽车电池或蓄电池是指用于汽车启动、照明、或点火的任意电池或蓄电池。
欧盟电池指令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根据电池指令Article 4,在不违反欧盟ELV法规的前提下,电池应满足以下限量要求:
1) 任意电池或蓄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其他设备中,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
2)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经安装在其他设备中的,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享有以下豁免:
1) 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纽扣电池汞含量满足2%即可(豁免已到期);
2) 用于紧急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照明以及医疗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镉含量不受限制;
3)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不受限制(豁免已到期)。
欧盟电池指令标签要求
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蓄电池应标注以下信息:
1) 所有电池都需要加贴划叉的带轮垃圾桶标签(如下图所示);
2) 当电池、蓄电池中含有超过0.0005%的汞,和/或超过0.002%的镉,和/或超过0.004%的铅,需要在划叉的带轮垃圾桶下标出有害物质的名称;
3) 除1, 2外,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还需要标注电池容量。
欧盟电池指令注册要求
在首次将电池和蓄电池投放欧盟成员国市场之前,电池或蓄电池的生产者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在成员国主管当局或者授权的注册机构完成注册,获取电池生产者注册号。该注册可作为另一生产者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电池和蓄电池的生产者在每个欧盟成员国仅需注册一次。
电池和蓄电池的生产者应向注册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i) 在成员国经营的生产商名称和品牌名称(如果有)
(ii) 生产者的地址:邮政编码和位置,街道名称和号码,国家/地区,URL,电话号码,以及生产者的联系人,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iii) 生产者对投放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类型的说明: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工业电池和蓄电池,或汽车电池和蓄电池;
(iv) 关于生产者如何履行职责的信息:通过个人或集体计划;
(v) 注册申请的日期;
(vi) 生产者的国家识别码,包括生产者的欧洲税号或国家税号(可选);
(vii) 声明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
欧盟电池指令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要求
欧盟电池指令要求成员国制定具体要求规范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
最小收集率要求:2012年9月26日达到25%,2016年9月26日达到45%;
最小回收率要求:铅酸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率达到电池平均重量的65%,镍镉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率达到电池平均重量的75%,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率达到电池平均重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