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拟限制纺织皮革中的皮肤致敏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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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拟限制纺织皮革中的皮肤致敏物质

日前,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就一项REACH限制提案开展公众咨询,拟限制纺织、皮革、毛皮、真皮等材料中的皮肤致敏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甲醛、六价铬等。该项公众咨询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

根据提案,REACH法规附件XVII拟新增如下内容:

物质

限制内容

CLP法规附件VI归类为1/1A/1B类皮肤致敏物;

可能导致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的分散染料

1.全部或部分采用纺织、皮革、兽皮、毛皮制成的以下物品,如果物品或者物品的任意部分,在销售时所含物质的单独含量等于或超过段2和段3中规定的含量,则不得投放市场:

   i. 服装和相关配件;

   ii. 除服装外,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会与人体皮肤发生接触,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服装的物品;

   iii. 鞋类

2.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销售时不得含有(含有即超过检出限)法规(EC)No1272/2008附件VI统一归类为第1类,1A类,1B类皮肤致敏物的分散染料或者列于表2的分散染料。

3.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销售时不得含有超过规定含量的以下物质:

   i.第1段所述所有材料中六价铬化合物的单独含量大于1 mg / kg w / w;

   ii.第1款所述所有材料中甲醛含量大于75 mg / kg w / w;

   iii.纺织品中1,4对苯二胺含量大于250 mg / kg w /w,皮革、兽皮和毛皮中1,4对苯二胺含量大于210 mg / kg;

   iv.纺织品中镍化合物的含量大于130 mg / kg w /w,皮革、兽皮和毛皮中镍化合物含量大于110 mg / kg;

   v.纺织品中钴化合物含量大于70 mg / kg w /w,皮革、兽皮和毛皮中钴化合物含量大于60 mg / kg w / w

   vi.未在第3段i~v条中涵盖的,法规(EC)1272/2008附件VI中所列第1类,1A类或1B类皮肤致敏物,在纺织品中单独含量大于130mg / kg,在皮革、兽皮和毛皮中单独含量大于110 mg /kg。

4. 第1至3段的要求应不影响任何更严格的限制或现行规定的施行。

第1至3段不适用于:

   i.法规(EU) 2016/425或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物品或鞋类;

   ii.法规(EU)528/2012范围内用作生物杀灭剂产品中活性成分的物质。

   iii.2023年1月31日之前在联盟中最终使用的二手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物品或鞋类的投放市场。

6.如有,则应使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标准,作为验证第1至3段物品符合性的测试方法。

表2可能导致过敏性接触性皮炎但无统一分类的分散染料清单

物质名称

CAS 号

EC号

CI 分散蓝 3

2475-46-9

219-604-2

CI 分散蓝 7

3179-90-6

221-666-0

CI 分散蓝 26

100357-99-1

13324-23-7

3860-63-7

2580-56-5

600-078-1

600-078-1

223-373-3

219-943-6

CI 分散蓝 35

12222-75-2

56524-77-7

602-260-6

260-243-5

CI 分散蓝 102

12222-97-8

602-282-6

CI 分散蓝 106

12223-01-7

602-282-2

CI 分散蓝 124

61951-51-7

612-788-9

CI 分散棕 1

23355-64-8

245-604-7

CI 分散橙 1

2581-69-3

219-954-6

CI 分散橙 3

730-40-5

211-984-8

CI 分散橙 37 /59/76

13301-61-6

12223-33-5

51811-42-8

236-325-1

602-312-8

CI 分散红 1

2872-52-8

220-704-3

CI 分散红 11

2872-48-2

220-703-8

CI 分散红 17

3179-89-3

221-665-5

CI 分散黄 1

119-15-3

204-300-4

CI 分散黄 9

6373-73-5

228-919-4

CI 分散黄 39

12236-29-2

602-641-7

CI 分散黄 49

12239-15-5

54824-37-2

235-473-4

611-202-9

CI 分散橙 149

85136-74-9

400-340-3

CI 分散蓝 291

-

-

CI 分散紫 1

128-95-0

204-922-6

CI 分散紫 93

122463-28-9

602-785-0

CI 分散黄 64

10319-14-9

233-701-7

CI 分散黄 23

6250-23-3

228-370-0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案拟对一些现有限制条款进行更新:

物质

REACH附件XVII条款号

现有限量

提议限量

六价铬化合物

第47条

皮革:3 mg/kg

皮革:1 mg/kg

分散蓝1(CAS 2475-45-8, EC 219-603-7)

第72条

纺织品:50 mg/kg

纺织品:0.05 mg/kg

皮革:0.04 mg/kg

偶氮染料(CAS 118685-33-9, EC 405-665-4)

第43条

纺织品/皮革:1000 mg/kg

纺织品:130 mg/kg

皮革:110 mg/kg

该限制提案可能会涉及到如下产品:

产品类型

举例

服装和相关配件

–  上衣,衬衫,上衣;

–  内衣;

–  睡衣;

–  袜类(例如袜子,连裤袜,长袜,紧身裤);

–  裤子,短裤;

–  夹克,大衣,雨衣,斗篷;

–  裙子,裙子;

–  西装;

–  运动服(包括运动装备);

–  泳装(例如泳装,比基尼,泳裤);

–  手套(包括个人防护设备法规(EU)2016/425和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5未涵盖的乳胶手套),连指手套,皮手笼;

–  围巾,披肩;

–  领带,领饰;

–  帽子,无边软帽,管状帽,面纱;

–  化装舞会服装(狂欢节服装),玩具安全指令2009/48 /EC已规定的除外;

–  化妆品纺织品或美容纺织品

除服装外,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会与人体皮肤发生接触,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服装的物品

–  床上用品(例如床单,被套,枕套);

– 毯子;

–  内饰(椅子,扶手椅和沙发,汽车座椅等的表面织物);

– 坐垫套;

–  浴袍,毛巾;

–  可重复使用的纸巾和卫生棉;

–  餐巾和餐巾;

–  一次性纺织品(卫生巾,纸巾,棉纸,尿布等;

–  玩具以外的儿童护理产品(挂布,婴儿摇篮,婴儿躺椅,围嘴等)

–  睡袋;

–  供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  包,例如手提包,双肩背包,公文包;

–  地毯,垫子和皮毡;

–  时尚配饰(例如手表带,项链,手镯等)

鞋类

鞋子(包括内底)

但是珠宝,眼镜和太阳镜,窗帘,纺织灯罩和墙壁装饰,椅子、扶手椅和沙发的填充材料,二手产品,法规(EU)2016/425范围内个人防护设备,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以及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与人体皮肤接触的鞋类部件,例如鞋类底面不在该限制提案的管控范围内。

该提案一旦敲定,此前不适用于现有第72条限制条款的时尚配饰,一次性纺织品,除玩具外的儿童护理产品,地毯等产品均纳入新限制条款的管控。根据提案,该限制条款设置了法规生效后36个月的过渡期,以让企业满足法规要求。南京瑞旭在此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法规修订状态,做好合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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