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57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公告。
该《规定》目的在于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2. 国抽后处理定义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 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3. 相关执法机构
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实施。
4. 工作内容和程序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而对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同时,对于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如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具体流程参见下图:5.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整改期内,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 (四)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 (五)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分析会。
- (六)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6. 豁免整改的情况
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南京瑞旭提醒您
早在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就已经要求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库存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也提到了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不合格,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本次,国家质检局专门发布《规定》来规范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开始重视市面上抽检不合格产品仍流通的情况,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面临没有市场的风险。各企业应积极应对,了解与自身产品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并从以往的相关产品抽检案例中总结经验,避免自身产品成为违规的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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