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修订条例 (EU) 2025/1988,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82条关于灭火泡沫中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法规内容
根据(EU) 2025/1988,REACH法规附件XVII增加一项限制,相关物质及限制条件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82.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定义为: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且该碳原子未连接任何H/Cl/Br/I原子)的物质。 | 1. 自 2030年10 月23 日起,灭火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 mg/L,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 第1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及PFOS相关化合物C8F17SO3X,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及PFOA相关化合物,以及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及PFHxS相关化合物,已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19/1021附件I所涵盖。 (b) 符合分子式为CnF2n+1-C(=O)OH 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其中n=8,9,10,11,12或13(即C9-C14 PFCAs),包括其盐类和任何组合,受第68项限制。 (c) 全氟己烷酸(PFHxA)、其盐类及PFHxA相关物质,其用途受第79项限制。 3. 在测定所有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总浓度时,应将适用第2款豁免条款的物质纳入测定范围。 4.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对于采用最佳可行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所产生的无氟灭火泡沫,其中所有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总浓度不得超过50mg/L。委员会应于2030年10月23日前审核该豁免条款。 5.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以下情况中,当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 mg/L时,允许将PFAS投放市场: (a) 2026年10月2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便携式灭火器中的灭火泡沫; (b) 2027年4月2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便携式灭火器中的耐酒精型灭火泡沫; (c) 2035年10月2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灭火泡沫: (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2/18/EU所涵盖的场所。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适用此豁免条款; (ii)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设施; (iii)军用船舶; (iv)于2025年10月23日前已配备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在灭火泡沫中使用PFAS物质时,其总浓度可达到或超过1 mg/L: (a) 2027年4月23日之前用于: (i)培训和测试,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泄漏均得到控制; (ii)公共消防服务机构及履行公共消防职能的私营消防服务机构,但当这些机构介入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2/18/EU管辖的工业场所火灾时除外,且泡沫灭火剂及相关设备仅限于此类用途; (b) 2030年12月31日之前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c) 2035年10月23日之前用于第5段(c)项所述情况。 委员会应在该豁免的有效期届满前,对根据(c)项作出的豁免进行审查。 7.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及第6段(c)项规定,在灭火泡沫中使用PFAS且其总浓度等于或大于1 mg/L时,须遵守本款规定。使用者应: (a) 确保灭火泡沫仅用于可燃液体火灾(B类火灾); (b) 将排放到环境介质中的灭火泡沫以及人类直接和间接接触灭火泡沫的情况,降至技术上和实际操作上可行的最低水平; (c) 确保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对未使用灭火泡沫的库存以及使用灭火泡沫产生的含PFAS的废物(包括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并确保对其进行适当处理,以使PFAS成分被销毁或不可逆地转化; (d) 针对含PFAS的灭火泡沫使用场所制定“含PFAS灭火泡沫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括: (i)现场灭火泡沫的使用条件和用量详情,记录如何满足(b)项所设条件; (ii)根据(c)项进行收集和适当处理的信息; (iii)设备清洁与维护的类型及方法的详细说明; (iv)在发生灭火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实施的应急预案,包括相关后续行动的记录文件; (v)用无氟灭火泡沫替代含PFAS灭火泡沫的策略。 管理计划应每年进行审查,并至少保存15年,以备主管机关要求审查时随时提供。 8.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场的所有PFAS总浓度等于或大于1 mg/L的灭火泡沫,除便携式灭火器外,应按照第10段的规定进行标识。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标签应使用该灭火泡沫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官方语言书写。 9. 自2026年10月23日起,含有PFAS的灭火泡沫使用者应确保:当所有PFAS总浓度等于或大于1 mg/L时,未使用的灭火泡沫库存及含PFAS的废物(包括使用灭火泡沫而产生的废水)须按第10段规定进行标识。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该标签应使用未使用的灭火泡沫以及源自灭火泡沫使用的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所产生并将其进行处理的成员国官方语言书写。 10. 为符合第8段和第9段的要求,标签应包含以下警示语:“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该信息应以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标注。 11. 就本条目而言,下列定义应适用: (a) “便携式灭火器”指符合EN3-7标准、设计为手持操作且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20千克的灭火器;符合EN-1866标准、容量不超过150升的移动式灭火器;以及符合EN-16856标准的喷雾罐灭火器。 (b) “灭火泡沫”指任何用于泡沫灭火的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产生泡沫的灭火泡沫浓缩液和灭火泡沫溶液; (c) “未使用的灭火泡沫库存”指尚未用于灭火的灭火泡沫。 |
南京瑞旭提醒
消防灭火剂是PFAS重要的用途之一,此项限制以确保欧盟全面过渡到不含PFAS的灭火泡沫,也标志着欧盟委员会对减少PFAS排放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针对灭火泡沫中PFAS的使用限制,乘用车及商用车辆所配置的便携式灭火器,应严格核查其灭火泡沫的合规状态。相关企业务必持续关注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清单的修订状态,及时明确自己的产品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发新材料或使用替代材料,及时调整生产策略,规避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