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了REACH法规附件XVII的修订案——REGULATION (EU) 2016/1017。该法规在附件XVII中新增了第65项限制物质——无机铵盐。该法规将于公布后20天生效。
该法规主要内容: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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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无机铵盐 |
1. 从2018年7月14日起不得投放市场及用于纤维素绝缘混合物和纤维素绝缘产品,除非这类混合物及物品中释放的氨体积质量分数根据第4段的测试方法测得的结果小于等于3ppm(2.12 mg/m3)。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供应商应告知接收者或消费者该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最大允许负荷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由供应商告知的最大允许负荷率不超标。 2. 第1条不适用于 仅用于制造纤维素绝缘物品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和在该制造过程中的使用。
3. 根据成员国的案例,从2016年7月14日起,已有适当的国家临时措施并已根据法规第129(2)(a)条获得委员会授权的,则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将从该日起适用。
4. 符合第1条的第一段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应按照技术规范CEN/ TS16516测试,并有如下修正:
(a) 该测试的持续时间应为至少14天,而不是28天;
(b) 在整个测试过程中,氨气的释放量至少应每天测试一次;
(c) 在测试过程中采取任何测量方式所测得的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排放限量;
(d) 相对湿度应为90%,而不是50%;
(e) 应使用适当的方法来测量氨气的释放量;
(f) 在纤维素绝缘混合物或纤维素绝缘物品被测试期间应记录其负荷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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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阅读
- 2013年8月14日,根据REACH法规第129(1)条的保护条款,法国向欧盟委员会、ECHA以及其他成员国通报,其已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了一项临时措施,用于保护公众免受暴露于使用了含铵盐的纤维素填充绝缘材料的建筑中释放的氨。
- 该临时措施被欧盟实施决议2013/505/EU豁免至2016年10月14日。
- 根据REACH法规第129(3)条,法国于2014年6月18日向ECHA提交附件XV卷宗。
- 该附件XV卷宗提议限制使用被作为阻燃剂加入纤维素绝缘材料中的无机铵盐,因其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氨气的释放。该卷宗提议3ppm作为含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材料中释放的氨气的限量,优于为纤维素绝缘材料中铵盐浓度设定限量。
- 2015年3月3日,ECHA的RAC采纳了该提议的限制,并认为纤维素绝缘混合物和物品中氨的释放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并提议该限制应涵盖含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材料投放市场,无论其是混合物还是物品形式。RAC提议限制强制要求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供应商向供应链传递该纤维素绝缘材料的最大允许负荷率。RAC同时还建议为纤维素绝缘材料设定部分豁免。豁免那些仅用于生产纤维素绝缘物品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
- 2015年6月10日,ECHA的SEAC采纳了该提议的限制,并认为应给予经济运营商两年的时间来确保从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材料中释放的氨低于规定的排放限量。
- ECHA于2015年6月25日将RAC和SEAC的意见递交至委员会。
- 目前没有可用于测量含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材料中释放的氨量。因此,在适用于本无机铵盐限制的专用测试方法被开发之前,将采用技术规范CEN/TS 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