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3月31日向WTO递交了G/TBT/N/EU/470号通报,该通报拟对报废车辆指令ELV的附件II中关于铅的第2(c), 3和5号豁免进行修订。
根据ELV指令的要求,欧盟应于2015年对附件II中的第2(c)条,第3条和第5条豁免进行复审。
通过对技术和科学发展的评估,表明了第2(c)条和第3条豁免中所涵盖的材料和组件中都不可避免铅的使用。但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这些材料的替代品。对于第2(c)条豁免,因其涵盖的某些材料的铅替代品预计会比其范围内其他材料的替代品出现得早,因此,将第2(c)条豁免分为两个不同复审日期的子条目。而第3条豁免应考虑到替代品的开发进度,确定新的复审日期。
该评估还表明对于第5条豁免中所涵盖的某些材料和组件,替代品已经存在。而对于其他涵盖的材料和组件,铅的使用仍不可避免。因此,该条豁免也应被分为两个子条目。对于存在替代品的材料和组件,应设置豁免的有效期,以确保在所有相关车辆中避免了铅的使用。对于不可避免使用铅的材料和组件的豁免条款,应考虑到替代品的开发进度,制定新的复审日期。
该通报草案拟将第2(c)条,第3条和第5条豁免更新为如下:
材料和组件 | 豁免范围及有效期 | 根据第4(2)(b)(iv)条进行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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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金元素的铅 | ||
2(c)(i).含铅0.4%(质量计)用于加工的铝合金 | (1) | |
2(c)(ii). 第2(c)(i)条范围以外的含铅0.4%(质量计)的铝合金(1a) | (2) | |
3. 含铅4%(质量计)的铜合金 | (1) | |
组件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 ||
5(a). M1和N1类车辆中仅用于推进的高压系统(2a)中的电池所含有的铅 | 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汽车类别及该类汽车的零配件 | X |
5(b). 第5(a)中未包括的电池应用中的电池所含有的铅 | (1) | X |
(1)该豁免应于2021年复审。
(1a)适用于非有意添加铅却因使用回收铝导致含铅的铝合金。
(2)该豁免应于2024年复审。
(2a)高压系统是指:根据欧盟指令2006/95/EC定义的,电压>75VDC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