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修订条例 (EU) 2026/859,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83条2,4-二硝基甲苯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法规内容
根据(EU) 2026/859,REACH法规附件XVII增加一项限制,相关物质及限制条件如下:
|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
| 83. 2,4-二硝基甲苯 CAS号 121-14-2 EC号 204-450-0 | 1. 自 2027 年 5 月 10 日起,作为供专业用户或一般公众物品中的物质,其浓度大于或等于 0.1%(以重量计)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 就本条目而言,“专业用户”应指在工业场所以外作业的任何工人或个体经营者。 3. 第一款不适用于: (a) 指令2014/28/EU第2条第(1)项所定义的爆炸物; (b) 军用物品; (c) 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队依照国家法律使用的弹药; (d)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25/2509范围内的玩具; (e) 属于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器械; (f) 属于法规 (EC) 1935/2004 范围内旨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4. 就第3款(a)项而言,下列各项不属于其涵盖范围: (a) 指令2013/29/EU第3条第(1)项所定义的烟火制品; (b) 弹药。 5. 第 1 款应自 2029 年 5 月 11 日起,适用于 2,4 - 二硝基甲苯在下列应用中的投放市场及使用,且这些应用中的产品是投放市场以供使用的,或用于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法规(EU)2018/858第3条第16点所定义的机动车辆之中: (a) 用于安全带预紧器和发动机罩执行器的微型气体发生器; (b) 备件。 6. 作为例外,第1款不适用于第5款所述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辆: (a) 在2027年5月11日至2029年5月11日期间投放市场;并且 (b) 仅在第5款(a)或(b)项的应用中含有2,4-二硝基甲苯。 7. 第1款不适用于2027年5月11日之前已在欧盟市场投放的含有2,4-二硝基甲苯的物品。 |
南京瑞旭提醒
2,4-二硝基甲苯主要用作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化工中间体以及含能材料(炸药、发射药等);在汽车领域,它被用于安全气囊、安全带预紧器和行人保护系统的发动机罩执行器等安全部件,作为微型爆炸物的点火药或推进剂。相关企业务必持续关注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清单的修订状态,及时明确自己的产品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发新材料或使用替代材料,及时调整生产策略,规避相关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