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拟在REACH附件17中新增对十溴二苯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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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拟在REACH附件17中新增对十溴二苯醚的限制

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5月4日公布了拟在REACH法规附件17中新增对十溴二苯醚限制的法规草案。

根据该草案,REACH附件XVII将新增限制第66条,具体内容如下:

66.十溴二苯醚; (decaBDE)
CAS No 1163-19-5
EC No 214-604-9

1.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之后不得生产或将本物质投放市场;

2.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之后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以下含本物质超过0.1%的产品:

  • (a)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分;
  • (b) 混合物;
  • (c) 产品的任何部分。

3. 以上第1及2段不适用于以下将使用或已经使用本物质、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本物质的产品:

  • (a)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0年)】内用于生产飞机;
  • (b) 供以下产品使用的零配件的生产:
    • (i)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0年)】内生产的飞机;
    • (ii)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内生产的:指令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法规167/2013(*)范围内的农业和林业用车,指令2006/42/EC(**)范围内的机械设备。

4. 以上第2段的(c)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a) 在【日期(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
  • (b) 符合上述第3段(a)要求生产的飞机;
  • (c) 符合上述第3段(b)要求生产的飞机、车辆和机械设备的零配件;
  • (d) 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

5. 上述“飞机”是指以下任一产品:

  • (a) 根据法规216/2008(***)颁布的型号鉴定书生产的,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相关法规颁布的设计认可生产的民用飞机;或已获得由ICAO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布的适航证的民用飞机;
  • (b) 军用飞机。

(*) Regulation (EU) No 167/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5 February 2013 on the approval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vehicles (OL L 60, 2.3.2013, p. 1).

(**) Directive 2006/4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May 2006 on machinery, and amending Directive 95/16/EC (OJ L 157, 9.6.2006, p. 24).

(***) Regulation (EC) No 216/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February 2008 on common rules in the field of civil aviation and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91/670/EEC, Regulation (EC) No 1592/2002 and Directive 2004/36/EC (OJ L 079 19.3.2008, p. 1).

背景阅读:

十溴二苯醚(decaBDE)被作为添加阻燃剂广泛用于多个领域,特别是塑料和纺织产品,同时也用于粘合剂、密封剂、涂料和油墨。

2012年11月29日,成员国委员会根据REACH法规将其标记为PBT和vPvB物质。同年的12月19日该物质被列入SVHC物质清单,成为REACH附件XIV的候选物质。

2013年5月2日,挪威提议应将decaBDE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的附件A。根据挪威的提议,委员会于2013年6月21日要求ECHA准备相关卷宗。

2014年8月4日,ECHA和挪威向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提交了卷宗。该卷宗证明了有必要在欧盟范围基础上采取行动来解决因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十溴二苯醚及含该物质的混合物及物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

此后,RAC和SEAC分别于2015年6月2日和2015年9月10日同意该卷宗中的结论。并同意对部分含有该物质的产品进行豁免。

2015年9月28日,ECHA将RAC和SEAC的意见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基于此意见,认为制造、使用及投放市场十溴二苯醚或含有其的混合物及物品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这个风险需要在联合范围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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