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于9月10日发布的Case C-106/14号行政裁定书提出,通报物品中含量超过0.1%的SVHC,与其说适用于整个物品(Entire article),不如说是适用于作为复杂产品零配件的每一物品(Each of the articles incorporated as a component of a complex product)。
首先,对于物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方式,一直是供应商合规和各成员国执法的难点。此前,欧盟委员会主张SVHC含量的计算应针对最终售卖或进出口的产品。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复杂产品中的一些零部件中SVHC含量超过了0.1%,然而整个产品中含量并未超标,则该产品不需要履行法规中的相关义务。但是,比利时、德国、法国、丹麦、挪威和瑞典等六国于2013年7月发布了一个针对物品供应商的指南文件(O5A),明确指出,物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和判定,应基于所在零部件而非最终出口的产品。也就是说,那些符合REACH法规物品定义的零部件,一旦被生产出来,无论是作为物品单独售卖还是作为零部件组装在其他产品上,都应履行REACH法规下SVHC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其次,REACH法规将“物品(Article)”定义为“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然而,该定义并未包含任何关于含多个零配件的复杂产品(Complex product)的说明。也就是说,现阶段,无需对作为复杂产品的零配件的物品和以单独个体存在的物品进行区别。
在该情况下,法院规定:
作为复杂产品零配件的每一物品,当其含有质量浓度超过0.1%的SVHC时,也需要通报及向下游传递信息同时法院也提出,
有通报义务的生产者,只需要通报其制造或加工的物品,而不需要通报由第三方制造的物品。同样,对于第三方制造商也仅需通报其制造或加工的物品。南京瑞旭提醒您,欧洲法院的此举,某种程度上扩大了需要通报SVHC的物品类别,也更细化了相关责任人。每一制造商应对自身制造的含SVHC的物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