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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中国RoHS2.0常见问题答疑

# 电子电气# RoHS
发布时间:2018-03-19
访问次数:17954
阅读本文需 11 分钟

工信部发布中国RoHS2.0常见问题答疑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办法》的各项要求,并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工信部于5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下面,南京瑞旭将为您整理十个问答。更多相关答疑可参见:

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4388791/c4777797/part/4777801.pdf

1.《管理办法》是在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部门规章,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了哪些主要调整?

答: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具体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  适用范围

    原办法修订后,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  有关合格评定制度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  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2.《管理办法》中要求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而原办法中则称之为“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请问两种说法有什么区别?

答:《管理办法》规范了限用物质的表述,不影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答:《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4.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答: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 201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5.对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应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吗?是否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有关?

答: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6.《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应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得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问些主要指的哪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

  •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 ①《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

    • ②《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7. 《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电器电子设备的标准配件或可选配件,以及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也属于上述组件/部件。其中,标准配件是指随机配备的辅助部件。如果缺少标准配件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产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选配件是指在标准配置之外,可以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的部件。和标准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选配件不会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

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8.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主要是把哪些设备排除在外了?除此之外 ,还有哪些产品和情况被排除了?

答: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9.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0. 硒鼓、墨盒等耗材是否属于 墨盒等耗材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对于本身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可自行更换安装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盒等)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耗材,如吸尘器用的吸尘袋等,当其与吸尘器一同销售时,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当单独投放市场时,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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