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新的氟化气体法规 (EU) 2024/573(简称新F-gas法规),该法规修订举报人保护指令 (EU) 2019 /1937并废除旧F-gas 法规 (EU) No 517/2014。该法规旨在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基加利修正案》,并在旧F-GAS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氟化气体特别是氢氟碳化物 (HFCs) 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管控。该法规的实施将对向欧盟出口氟化气体以及含有氟化气体的制冷设备、空调、热泵设备等预充设备相关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新F-gas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20日起生效。其中关于预充设备加贴标签以及HFCs气体配额费用的相关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规解读
与旧F-gas 法规相比,新法规主要有如下变化:
- 新增氟化气体和预充设备进出口欧盟的贸易控制,进出口氟化气体或含氟化气体的产品或设备应向海关出示有效许可证。许可证可通过在F-gas系统平台注册获取(注意:仅欧盟境内企业可以进行注册,并且报关单上企业名应和注册时企业名保持一致)。
- 新增要求欧盟委员会建立EU CSW-CERTEX系统确保实现各成员国海关系统与F-gas系统信息互通。
- 申请配额的企业资格更严格,只有具备在配额分配期之前连续三年化学品经营活动经验的进口商和生产商才能获得配额。 预充设备里的氟化气体也需被配额涵盖,可以通过配额授权的方式获取。
- 免费申请获得配额的模式将改成先付费后获得配额,按氟化气体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3欧元的价格支付。
- 第三方审计要求提高, 旧法规要求年投放市场超过 10,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提案里将阈值修改为 1,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
- 氟化气体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值)发生变化,HFC气体的GWP值保持不变,仍采用IPCC第四次报告数据外,其他氟化气体的GWP值均采用IPCC第六次报告数据。
- 预充设备报告阈值要求有变,旧法规要求前一年预充设备如含5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附件II氟化气体需进行报告,新法规要求含1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HFCs气体或者含1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其他氟化气体需进行报告。
- 新法规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将更严格,不仅会涉及罚款,还将对违规获得的商品或收入进行罚没,以及对配额授权进行暂停和撤销。对于非法交易和投放市场的的气体或商品,成员国将最高执行产品或气体市场价五倍罚款。
由此可见,新法规比旧法规严格得多,处罚也严重很多。
南京瑞旭提醒
瑞旭技术提醒氟化气体或预充设备输欧企业及时进行自查以避免出现违规导致贸易受阻。